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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监督公安机关撤销一起案件7003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薛晓军
调研员 武春 2018年8月9日,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境内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害人白某某在乘坐出租车过程中,在车辆行驶中意欲打开车门跳车,在出租车司机采取紧急制动,车辆还未完全停稳时,被害人白某某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郭某某驾驶的一辆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白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以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对其立案侦查。因现有证据均显示白某某存在自杀的倾向和行为,而郭某某不存在酒后驾车以及其它违法情节,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郭某某应在此次事故中对白某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郭某某的行为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犯罪的立案条件。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近日,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对该起交通肇事案件作出撤案处理。通过行使立案监督职责,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依法维护了郭某某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梁大宏 编辑 梁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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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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